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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024号

李晓勇与赵淼、程亚文、张俊梅、万秀娟 物权纠纷 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晓勇,赵淼,程亚文,张俊梅,万秀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勇,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执行人赵淼,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程亚文,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俊梅,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执行人万秀娟,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李晓勇申请赵淼、程亚文、张俊梅、万秀娟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10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志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乌汗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