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088号原告连云港友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友文。委托代理人李婷。被告张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友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西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友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连云港友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蔺玉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