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29-1号原告夏彩莲,汉族,1953年7月17日出生。原告曹士华,男,汉族,1955年2月2日出生。原告谷心玉,男,汉族,1956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谷心敏,男,汉族,1961年1月3日出生。原告谷心民,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谷心金,男,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绘英,闫伟丽,商丘市梁园区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梅,女,汉族,1984年6月12日出生。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晓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雅,该公司员工。
原告夏彩莲、曹士华、谷心玉、谷心敏、谷心民、谷心金(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晓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1329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玉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泳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