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监9号马新新与隋金战、杨春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黄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本案杨春妍将车辆转让给潘玉英,潘玉英又将车辆转让给隋金战,隋金战占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判决杨春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光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释清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