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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380号

吴锡江与吉林省诺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锡江,吉林省诺亚据点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380号

原告:吴锡江,男,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吉林省诺亚据点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3231号。法定代表人鞠冬晨,总经理。

原告吴锡江诉被告吉林省诺亚据点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三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的承包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告住所地又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邢子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