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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601号

孙秀英申请王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秀英,朱玉华,王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孙秀英,女,194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朱玉华,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王祝,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玉华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玉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收入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即自2015年11月日至2016年11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富永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