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52-1号原告侯利君,女,汉族,1981年6月7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华,女,汉族,1981年1月25日生,住长葛市。被告胥国正,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生,住长葛市。第三人黄小可,女,汉族,1980年6月14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利君诉被告黄艳华、胥国正、第三人黄小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黄小可向本院申请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第三人黄小可经���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第三人黄小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伟锋
审 判 员 成艳红
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