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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52-1号

侯利君与黄艳华、胥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利君,黄艳华,胥国正,黄小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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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52-1号原告侯利君,女,汉族,1981年6月7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新,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华,女,汉族,1981年1月25日生,住长葛市。被告胥国正,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生,住长葛市。第三人黄小可,女,汉族,1980年6月14日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利君诉被告黄艳华、胥国正、第三人黄小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黄小可向本院申请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第三人黄小可经���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第三人黄小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伟锋

审 判 员  成艳红

人民陪审员  倪新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