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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312号

南岸区鹏辉钢模租赁站与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南岸区鹏辉钢模租赁站,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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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312号申请人南岸区鹏辉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负责人秦平,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潘崇明。申请人南岸区鹏辉钢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南岸区鹏辉钢模租赁站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岸区鹏辉钢模租赁站的财产���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东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乔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