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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632号

刘恩祥与许子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恩祥,许子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632号

申请执行人:刘恩祥,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许子成,男,汉族,农民。刘恩祥与许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许子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子成履行(2016)内042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子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子成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口信用社的一卡通账户,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国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