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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222号

李小勇与封丽侠、王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小勇,封丽侠,王小军,上饶市阡峰运输有限公司,杨先辉,广昌县富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