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2执238号

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铁岭瀛大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张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铁岭瀛大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张伟,阮瀛光,张永,张惠阮,吉林瀛晟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23层01室,组织机构代码78874367-7。

法定代理人:张国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铁岭瀛大肉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新台子镇懿路村,组织机构代码77779574-6。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伟,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阮瀛光,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张永,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惠阮,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吉林瀛晟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波泥河镇加工河村6社,组织机构代码05963496-4。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辽宁瀚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瀛大肉禽有限责任公司、张伟、阮瀛光、张永、张惠阮、王立阳、吉林瀛晟牧业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执3208号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计晓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