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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539号

北京天马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与丰宁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权利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天马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丰宁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53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马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大城镇政府东侧海慧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吴雪莲,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丰宁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县大阁镇六间房村。法定代表人张新臣,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马恒运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丰宁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权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诉讼保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770200元,执行费9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商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正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