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金泷泰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86562-3,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12057号。被执行人蔡红涛,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瑞卿,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海涛与被执行人北京金泷泰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蔡红涛、韩瑞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金泷泰洋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蔡红涛、韩瑞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涛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云
审判员 胡 军
审判员 冯爱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泉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