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民初字第787号

刘正银与刘三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刘正银,刘三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刘正银,男,汉族。被告刘三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银与被告刘三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银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正银承担。

审 判 长  刘丑小

审 判 员  李婷懿

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