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刘正银,男,汉族。被告刘三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银与被告刘三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银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正银承担。
审 判 长 刘丑小
审 判 员 李婷懿
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彩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