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字第2310号
原告:杨德兴,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彝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方伶心,女,198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被告:苗江燕,女,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
原告杨德兴、方伶心诉被告苗江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杨德兴、方伶心于2016年5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苗江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兴、方伶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400元,由原告杨德兴、方伶心承担。
审判员 胡 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书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