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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磴执字第106-2号

张龙与任喜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龙,任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男,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杭锦后旗。被申请执行人任喜平,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住磴口县。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列当事人因张龙诉任喜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一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喜平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磴执字第1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刘 黎执行员  张 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