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902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宁德市晶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赵锦云,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罗起和,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罗强,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德市晶鑫玻璃有限公司、赵锦云、罗起和、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5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线索,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55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梁
审判员 黄振勤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