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221民初61号

郑合卫与沈国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合卫,沈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61号原告郑合卫,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告沈国富,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合卫与被告沈国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合卫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明付

人民陪审员  张发祥

人民陪审员  余 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遵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