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1民初61号原告郑合卫,男,1980年3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被告沈国富,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合卫与被告沈国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合卫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明付
人民陪审员 张发祥
人民陪审员 余 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遵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