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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860号

刘飞云申请执行高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飞云,高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860号申请人刘飞云,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人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高琦,男,汉族,人,个体本院申请执行人刘飞云申请执行高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身份信息无法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智

代理

审判员  王建

代理

审判员  孙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