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860号申请人刘飞云,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人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高琦,男,汉族,人,个体本院申请执行人刘飞云申请执行高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身份信息无法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法民初字第30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智
代理
审判员 王建
代理
审判员 孙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