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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382号

徐雪良、杭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雪良,杭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雪良,男,汉族,1949年4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

上诉人徐雪良因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初88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徐雪良上诉称,杭州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北京工作组针对徐雪良作出的外部指令性行为是其运用权力的结果,已经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徐雪良提起本案诉讼原被告主体适格。合法性审查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以不属于合法性审查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改变和提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系枉法裁定。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案涉《关于建议依法严肃处理徐雪良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函》系内部行政行为,不直接对徐雪良产生效力,不具有可诉性。故徐雪良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舸南

代理

审判员  徐亮亮

代理

审判员  王 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赛俐?PAGE?1?·?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