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珍,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梁峻辉,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静,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廖国富,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现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李桂珍、梁峻辉、梁静与被执行人廖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廖国富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国富银行存款人民币5816.5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立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