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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374号

李桂珍、梁峻辉等与廖国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桂珍,梁峻辉,梁静,廖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珍,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梁峻辉,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梁静,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廖国富,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现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李桂珍、梁峻辉、梁静与被执行人廖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36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廖国富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国富银行存款人民币5816.5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谭立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