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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597号

孟生和与边广飞、温海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生和,边广飞,温海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597号申请人,孟生和,男,汉族,1949年7月26日,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边广飞,男,汉族,1979年10月14日,人,个体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温海旺,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个体身份证号:×××本院申请执行人孟生和申请执行边广飞、温海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查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67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智

代理

审判员  王建

代理

审判员  孙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