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吴丽萍。被执行人林志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四商终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丽萍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万元、案件受理费1188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丽萍与被执行人林志勇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吴丽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才
审判员 高冬梅
审判员 武广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