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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执705-2号

李海军与张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军,张佰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705-2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佰军,男,汉族,农民。关于李海军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佰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99.66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佰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97.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