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935号
申请执行人:杨玉华,女,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崔广,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付俊艳,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杨玉华与崔广、付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