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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402号

王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02民初40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于2007年12月27日自愿成婚,并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7月16日生育长女王甲,2011年8月31日生育次女王乙,两个孩子均已上学。结婚前四年夫妻感情尚好,但自2012年开始我和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分多聚少,双方感情逐渐疏离,被告再没有回家,我多次请求被告回家,被告都予以拒绝。两个孩子也一直由我和我父母抚养。综上所述,我和被告并未发生任何矛盾,但被告私自外出三年,导致与我夫妻分居三年之久,且我多次讨叫拒绝回家,以致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王甲、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辩称:我和原告是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12月27日在三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的腊月30号举办了婚礼,我嫁给了原告。原告诉状所述不实,我虽然有时候打工在外,但过年的时候,摘花椒农忙的时候都会回家。2014年原告从新疆打工回家后经常无端殴打我,我才回娘家的,没有回家。原告虽然到我娘家叫过我几次,但都是恐吓威胁,毫无诚意,我和原告是自2014年腊月分居的,分居三年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二人于2007年1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7月16日生育长女王甲,2011年8月31日生育次女王乙。2014年腊月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返回娘家生活,自此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婚生女王甲、王乙现随原告及其父母一起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王甲、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3、原告的户口本复印件三页;4、原、被告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二人又自愿办理结婚登记证明,婚后先后育有二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两人虽有矛盾,但皆是因为生活琐事所致,且两人分居时间也不满2年。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忠实、相互信任、维护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不是草率离婚。综上足以证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鹏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焦博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