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南法民执字第729号
申请执行人:田洪书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2012)南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11137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中明
审判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志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