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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督124号

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被申请人赵城给付贷款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赵城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督124号

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

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男,汉族,该行风险部职工。

被

申请人:赵城,男,汉族。

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赵城在外务工住址不详,致使支付令无法向其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驳回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596元,予以退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治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