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督124号
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
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男,汉族,该行风险部职工。
被
申请人:赵城,男,汉族。
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赵城在外务工住址不详,致使支付令无法向其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驳回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596元,予以退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治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