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雷根柱,男,1977年1月1日出生,畲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余瑞圭,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孙长锦,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雷根柱、余瑞圭与被执行人孙长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根柱、余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4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梁
审判员 黄振勤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