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红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南山村。
法定代表人:何嘉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志怀、骆细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新万信达塑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清源城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新万信达塑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720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泉州新万信达塑料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瑞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