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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26号

蒙赐强、蒙光年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蒙赐强,蒙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蒙赐强,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年,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蒙光年,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蒙赐强与被执行人蒙光年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蒙赐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蒙光年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元后,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蒙赐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蒙光年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  梁汝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杰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