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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267号

曹禺等申请张栓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禺,曹龙,XXX,张栓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267号申请执行人曹禺,男,蒙古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个体。申请执行人曹龙,男,蒙古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达旗人,个体。申请执行人XXX,男,蒙古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达旗人,个体。被执行人张栓琴,女,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曹禺、曹龙、XXX与被执行人张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东民初字第470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白布拉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