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267号申请执行人曹禺,男,蒙古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个体。申请执行人曹龙,男,蒙古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达旗人,个体。申请执行人XXX,男,蒙古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达旗人,个体。被执行人张栓琴,女,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曹禺、曹龙、XXX与被执行人张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4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4)东民初字第470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张 波
代理
审判员 白布拉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