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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更1188号

曾大静抢劫、抢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大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1188号罪犯曾大静,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盐山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6日作出了(2008)盐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大静犯抢劫、抢夺、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曾大静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表扬9次,单项表扬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大静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大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立辉

代理

审判员  王宏伟

代理

审判员  李静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