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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行初15号

袁宗之与奇台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宗之,奇台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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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3行初15号

原告:袁宗之,男,1948年12月25日出生,住奇台县。

被告:奇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奇台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建斌,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宗之诉被告奇台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中,原告袁宗之以所诉行政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宗之的撤诉申请,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宗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宗之负担。

审 判 长 岳 清 文

审 判 员 ��玉莲

代理

审判员 马 雪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晓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