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1民初763号原告刘计才,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生。被告刘向东,男,汉族,1974年3月9日生,未到庭。被告陈利平,女,汉族,1974年9月12日生。
原告刘计才与被告刘向东、陈利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计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向东、陈利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计才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向东于2015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刘向东、陈利平均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刘向东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同意后于2014年10月13日将90万元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2014年10月14日,原告又将10万元现金交付被告。2015年2月4日,被告刘向东为原告补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刘计才现金壹佰万元整。”后经原告找被告催要,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另查明,被告刘向东、陈利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汇款凭证可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借款事实成立,提交了被告刘向东出具的借条及汇款凭证,因此本院确认该借条的证明力。虽然借条中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但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后,被告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向东所欠以上债务系刘向东、陈利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均有偿还义务。故原告要求陈利平承担给付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向东、陈利平偿还原告刘计才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被告刘向东、陈利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哲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