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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执字第01028号

李耀武与李宏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耀武,李宏业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1028号

申请执行人:李耀武,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李宏业,男,年龄不详,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李耀武与李宏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