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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159-1号

1159-1邢凤英申请高长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凤英,高长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159-1号申请执行人邢凤英。被执行人高长艳。申请执行人邢凤英与被执行人高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3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长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邢凤英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长艳丈夫刘全及公爹刘景玉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