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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异30号

毕军威与毕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军威,毕世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异30号案外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夕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毕军威。被执行人毕世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军威与被执行人毕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邹国强

审 判 员  宁小杰

代理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