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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22民初103号

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22民初103号原告肖某某,女,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志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