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402执38号

韦永文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永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02执38号申请执行人韦永文,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瑶族,个体户,住所地南宁市。委托代理人韦佳炫,律师。被执行人李荣贤,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壮族,教师,户籍崇左市江州区,现住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生活区。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江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永文与被执行人李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荣贤已自动履行完毕所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付 敏

审 判 员 ���韦剑

代理

审判员 杜 志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 薪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