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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1425号

韩永平与陈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韩永平,陈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1425号原告韩永平,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陈志平,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永平诉被告陈志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叶 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於航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