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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750号

丁东彦、王莎莎等与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东彦,王莎莎,从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750号

原告:丁东彦,女,汉族,1963年4月2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从志强,男,回族,1980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王莎莎(又名王思佳),女,汉族,1988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丁东彦与被告从志强、王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肖艳华

审 判 员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国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