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750号
原告:丁东彦,女,汉族,1963年4月2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从志强,男,回族,1980年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王莎莎(又名王思佳),女,汉族,1988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丁东彦与被告从志强、王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肖艳华
审 判 员 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国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