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蒋华,男,汉族。被执行人米帅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华与被执行人米帅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6225元。未执结标的额622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我院查实后,都不属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016年5月14日经我院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2017年1月30日前履行完毕。鉴于还款期限超过执行期限,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501执字第133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飞
审判员 艾 尼
审判员 杨志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