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170号原告朱某某,女,1991年3月2日出生,佤族,村民,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吉恩史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