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坦图雅,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田凤丽,女,现住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本院在执行阿拉坦图雅申请田凤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田凤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拉坦图雅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斯 钦 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