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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531号

阿拉坦图雅诉田凤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拉坦图雅,田凤丽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坦图雅,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田凤丽,女,现住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本院在执行阿拉坦图雅申请田凤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田凤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阿拉坦图雅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巴彦 乌拉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斯 钦 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