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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38号

李新宇、李添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新宇,李添生,李新宇,李添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803执38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宇,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李添生,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新宇与被执行人李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新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添生所有的座落于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778号院幸福家园小区12幢1704号房屋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将申请参与分配材料送达了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李新宇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  梁汝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杰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