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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恢89号

李某与赵某、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赵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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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高某已履行完毕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2)泗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祥锋

审判员 张延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