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赵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高某已履行完毕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2012)泗商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霞
审判员 张祥锋
审判员 张延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