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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914-1号

雷辛勤与吴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辛勤,吴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914-1号原告(反诉被告)雷辛勤,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委托代理人陶泰勤,江西一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吴青,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个体,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丁乙,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雷辛勤诉被告(反诉原告)吴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吴青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雷辛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雷辛勤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吴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雷辛勤承担。

审 判 长  刘水才

审 判 员  刘国平

人民陪审员  刘增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方文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