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7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义乌国际商贸城二期F区南大厅1-3层。
负责人:史建明,行长。被执行人李燕,女,1976年12月25日,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李峰,男,1978年9月15日,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燕、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李峰所有的位于义乌市江东商苑22幢1单元302室的房产已查封,另案执行中,申请人也未能其它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国巍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骆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