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004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诚盛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系马桩268号2单元306室,组织机构代码:73918218-0。
法定代表人:王成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众源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工人镇赵庄村西500,组织机构代码:67537383-3。
法定代表人:张中央,该公司总经理。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的(2011)西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申请执行标的671095.91元,承担执行费9110元,总计680205.91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80205.91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法院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宜伟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刘伟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丹 来源:百度搜索“”